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7〕85号
济源市山河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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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永超
地址:济源市思礼三河水库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纸板加工生产线和4吨燃煤锅炉,并投入生产使用;对废水排放口依法提取了水样,经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314mg/L和1.3mg/L,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贮存的煤炭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7〕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