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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7〕81号(济源市兴旺废渣综合利用厂)
字体[ ] 【日 期:2017-11-07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7〕81号

  济源市兴旺废渣综合利用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9001190177821

  组织机构代码证:L5287840-8

  经营者:郝为民

  地址:济源市思礼高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区东南角开工建设铁精粉加工项目;厂区尾渣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7〕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四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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